Friday, September 23, 2005

創作vs侵權:吉蒂與死人頭



看完上述兩張海報,你聯想起那個卡通人物?

左邊一幅是Hello Kitty於上月舉行的Hide and Seek展覽會海報,右邊一幅是本地劇團「好戲量」即將上演的話劇「吉蒂與死人頭」(Kitty Hunter)宣傳海報。兩張海報的主角,同樣叫吉蒂(Kitty)。

這兩張看似雙胞胎的海報,與我上周一篇報道有關,而這個故事,在網上引起了頗大回響:話說Hello Kitty的版權持有人Sanrio公司,得悉「好戲量」使用上述海報作宣傳品後,發律師信警告「好戲量」侵權,質疑其抄襲Hide and Seek海報,遂要求停用「吉蒂」,「Kitty」等字眼,還要求審查劇本,兼交出賺取的收益。

這究竟是大財團欺負小劇團,還是劇團誤墮侵權禁區的噱頭?「好戲量」索性在周四晚,於西洋菜街公演兼「公投」,看來其他傳媒也會追訪了。作為最早採訪有關故事的記者之一,我不便評論誰是誰非,謹讓我寫出採訪過程,讓大家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

「吉蒂與死人頭」劇本有五年歷史,創作人兼「好戲量」創辦人楊秉基,憑此奪得2002年戲劇匯演編劇優異獎。所謂「死人頭」,確實是幾年前Hello Kitty公仔藏屍案引發的靈感,不過在劇中,「死人頭」與「吉蒂」其實是主角的稱呼,是一個講述溝通的故事。

幹麼5年來相安無事,無端端Sanrio走出來警告小劇團侵犯商標?

因為海報和橫額等宣傳品「出事」,設計與上述Sanrio的海報相似,觸動Sanrio的神經!

我問過楊秉基,為何會設計這張如此敏感的海報?他推說意念來自設計師,但他的確想觀眾一看見劇團的海報,先聯想起Hello Kitty,然後再發現這不是真的吉蒂貓,去帶出該劇「要溝通,凡事不能看表面」的意旨。

至於劇團海報跟Sanrio的海報一樣,有放大鏡,但放在卡通人物的口中,則代表「一些心事要用放大鏡才看到」

不過,劇團想讓觀眾看海報時,先聯想起吉蒂貓的動機,已被我訪問的律師否定了,視為劇團宣傳噱頭:「佢都承認借Hello Kitty過橋啦,這明顯是借人家的商譽做宣傳,是錯誤的」

原來,只要某個作品,令人聯想起某個創作,亦即highly assemble,已有侵權嫌疑了。我將上述兩張宣傳品,給三個律師過目,三人不約而同認為有侵權嫌疑。

至於Sanrio要求審查劇本,所有律師均認為無此必要,甚至質疑Sanrio沒有此權利。因為侵犯商標是海報,不是文字劇本,「Kitty」與「吉蒂」這些字眼,是沒有註冊的,任何人也可使用。

至此,劇團有什麼籌碼與Sanrio周旋,已顯而易見。下一步視乎劇團會否認真解決致命的痛腳,另作反擊;還是一味否認,繼續高舉維護創作自由等冠冕堂皇的旗幟。

利用文化符號再創作,最出名有Andy Warhol,反轉金寶湯。然而,文化再創作,與抄襲兼侵權,只是一線之差

我的報道沒有電子版,附上明報的詳細報道供各位參考:
劇團吉蒂貓宣傳 被指侵犯商標

23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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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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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oslo said...

我早前也收過monopoly的警告信.. @@ hehe..

lamkiuwai said...

大公司好多時會同你講版權呢個複雜問題,所以我都係盡量唔用佢地 d logo 來玩創作,呵呵。

Anonymous said...

Florence : 以劇團的作風我不預期它會對這海報作任何修改。Sanrio 多半會再向法庭頒禁制令,禁止這些海報在街張貼,再民事侵權索償。而這劇團當然會拉 banner 去 sanrio 鋪頭或 office 樓下示威搞大佢。

妳篇報導是不錯的 "百法百眾" 題目,答中你有錢剩,答錯有計傾,forward 比 do 姐先。

但總覺這題目一向不是貴報想要的熱點,若 sanrio 再有法律行動,妳老闆頂多轉給法庭版記者用一小角篇幅報導,妳未必再有機會用半版跟進報導。

"軍曹熱再帶動 hello kitty 精品網上炒賣"、"7-11 再下一城,換領 hello kitty 公仔奇貨可居"、"單身大長今愛儲 hello kitty ... 消費力高商機大" 呢類故事才是貴報的 all time favourite,畢竟貴報是財經報紙。

小奧 : 你是否打算有得佢,等佢再施壓時,頂多把你的 blogpoly 圖從你的部落剷走了事。

Anonymous said...

from what i remember
since this theatre started
their boss always makes a big scene b4 every show
to get free publicity on newspapers
the more you write about it
the happier he would be

Anonymous said...

你好,我是【人民開咪】節目主持之一。在我們的節目中對你的文章有所評論,請到以下網址收聽:

http://prhk2004.sinacool.com/inmedia/006.html

Anonymous said...

Cloudless: 我覺得你們節目主持的思考水平和法律常識非常薄弱。沒有常識,是屬於知識性問題,可以勤力補夠;沒有思考能力,則屬腦袋問題,難救。

嘩眾取寵、搞綽頭,沒要緊,但以侵犯別人的創作來搞綽頭,則是明顯的對創作不尊重,這樣簡單的道理,頭腦正常的人也會知道吧?何以貴節目水平低落於斯?

Florence Lai 黎凱欣 said...

小奧,想不到monopoly都會睇中文, 找到你的網站! 那麼你會怎樣做?

地通拿,係呀,版權法好複雜,我都做過版權法的case, 要好小心, 不想被人捉着不尊重版權和創作的口實.

港燦,你果然對劇團很熟悉,你預測的景況,極有可能發生.可能Dodo姐下個禮拜一就問呢一題都唔定.

我工作的報館,絕非只愛銅臭. 當日我們選取這個題材, 是因為大財團話小劇團侵權這題目夠juicy, 有衝突面,但我也是採訪後,才知道涉嫌侵權背後的故事, 不是所謂"大蝦細"這麼間單, 而是一個關於"利用與操控"的吊詭.

至於是否再跟進報道,要視乎新聞性,以及是否被人利用, 免費宣傳人家刻意炮製的噱頭

eggsplash, 無疑這劇團很擅於宣傳

Cloudless, 有點意外我的文章會被點評. 其實我在報道刊登後, 也告訴過楊秉基,關於律師們的看法, 以及律師們的建議, 包括修改海報等宣傳品, 去平息事件, 如是者最終不會演變到審查劇本那一步.

我尊重各位的言論自由, 而作為採訪這事的記者,我已盡力平衡雙方的意見, 亦不宜再介入事件.

Kli, 相信你已掌握這個新聞故事的關鍵了

Anonymous said...

商標條例

知識產權署
http://www.ipd.gov.hk/chi/faq/trademarks/tm_cap559.htm

商品說明條例 - 與商標有關的罪行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BD4C8DBFC637E8C48256CFD002E42C0?OpenDocument

商品說明條例 - 註冊商標的侵犯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132BC5324CBB2EF94825697D0028E3F7?OpenDocument

Anonymous said...

我聽過那電台頭數分鐘廣播.

人民,自由,民主,平等,公義,

這些我們經常掛在口邊的理念,

除了抬出這旗幟,藉以"合理化"及"權威化"自己扮演的角色外,

我們還需要甚麼? 是不是需要更多一點內涵?

社會上許多標著捍衛權益的壓力團體及政黨,
民主的不容於他人的民主,
自由的不容他人的自由.

我很愚蠢, 我不懂他們在做甚麼.

Anonymous said...

我覺得, 這既是創作, 也可以是侵權, 兩者是不同的考量。即使最後好戲量被判侵權, 我也不會因此認為那張海報不是創作。現今的廣告也大量運用 parody與拼湊的技倆, 與這宗侵權個案比較, 分別只在於諧擬的符號有沒有註冊而已, 創作的本質並無二致。所以我認為, 「侵權」是可能的, 說「抄襲」則不太準確。

當一個品牌普及到一個地步, 它蘊含的意義已不限於是一種商品, 而成為了生活價值與意識的一部分。像大富翁, 像迪士尼, 像麥記,... 要是所有的商標都不能碰觸, 就有點像古代用字要避諱一樣, 對創作人多少也是掣肘。企業既想要品牌無孔不入, 又想要保持它的「純淨」, 會否有點霸道呢? 有趣的是, 有時我們如此自動自覺的傾向「在商言商」那一邊。

我不知道若Warhol活在此時此地, 他的創作若製成印刷品, 是否也是要收到告票...

Anonymous said...

思存:這種「借」別人的創作來「創作」,手法之低,有誰做不到?拿別人的「創作」修改少少,加個骷髏頭,就當自己的創作,是否離譜呀?我拿你的文章修改幾句,歪曲一下當中的意思,又當自己的創作,容乜易?

pig said...

請分享你最喜愛的美食!
http://pigazine.blogspot.com/2005/09/blog-post_24.html

Anonymous said...

容許我在這提出一些個人的觀點。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並沒有所謂的「大蝦細,就是不應該」。
自由創作是權利,知識產權受法律的保障也是權利,兩者並無衝突。創作的題材只要是不抵觸任何法律,那權利是存在的(以香港法例為依據)。同樣地,合法的知識產權擁有人,也要在合理情況底下,才有追訴他人的權利。整件事情來看,我並不覺得 Sanrio 公司有做錯的地方。反觀劇團對事件的反應,有讓人覺得野蠻無理的感覺。我見議劇團處理事件,應以大事化小的心態為妙。免得一但輸掉官司,可能連頃家蕩產也賠不了。

Anonymous said...

"這種「借」別人的創作來「創作」",手法到底算是高是低,是見人見志的。Parody 最妙的地方就是似而非似,發掘出原作品之中沒有的含意,乃至將一些嚴肅的東西變成搞笑,又或者將看似可愛的東西變成詭異荒誕。
例如把骷髏頭放在吉蒂的口的位置,就達到上述效果。我會認同這是創意。

"拿別人的「創作」修改少少有誰做不到?"我同意很多人都想/做得到,問題只是你會否去做。

另外,正所謂「太陽之下無新事」,其實世上根本沒有完全創新這回事,所有東西都是從以前的東西慢慢演變出來的,藝術史上向來如是,只是變得多或者少。

至於是否侵權,我可真的不懂了。

Anonymous said...

昨日看了梁文道在都市日報的見解,真的是一語道破一切。

Florence Lai 黎凱欣 said...

各位, 對於在一隻與Sanrio海報99%一樣的Hello Kitty,在貓口加個骷髗頭, 是創作還是抄襲, 莫衷一是.

我不敢評論, 但若果事件發生在文字作品上,大家對抄襲會較易理解. 如果一篇文章, 被人偷用同一概念去寫, 又或者幾乎搬字過紙,然後只改中間一兩個字, 那麼抄襲便很明顯了. 所謂藝術, 要抄的話,手法不也是一樣, 只不過表達方式不同, 製造了不同的詮釋和辯駁.

張離, 我只想補充, "沒有完全創新"不代表可以抄襲別人概念, 基本如寫學術論文, 理工大學最近都發明了一套系統, check學生的論文功課觀點有沒有重複, 以免抄襲

Anonymous said...

版主Florence:

希望你不要偷換概念。偷換概念與誤導有何分別?不過,看來你也善用這兩種形式思想與寫作。

一)文字與圖案先已有其表面分野。
二)創作(不論文字、圖案、藝術)背後的思想是什麼也會影響?
三)即使有一段文字是完全一樣,但原來你看到的只是其中一頁引文,當你看了引文後,就說完全一樣,所以你永不知道你看的那段是引文;當然你也不會知道整本書在談什麼。然後就硬說別人抄襲。若要舉例,當你聽到"別再做情人,做隻貓,做隻狗,不做情人。"一聽到說這是古巨基的"愛與誠";但其實這是古巨基的"勁歌金曲";原來是假音人的"香港輓歌"。

你一方面強調自己是記者,以純客觀角度去綵訪整件事;並說不作及不敢評論。但是一開始你已導向你的讀者說99%似,這"99%似"不是導向,不是評論的話,意思何在?
明明是99%似,卻說不敢評論但又評到出面,或者你只是在"找襲"評論而不是真正評論,所以你沒有評論。
我真的想知道什麼是抄襲概念?如果有人用動物創作了卡通,再有人拿動物作卡通,是否也是在抄襲別人的拿了動物作卡通?
當假音人創作"香港輓歌",即是不是抄古巨基的"愛與誠",也是在抄古巨基的"勁歌金曲",所以假音人就是在抄"古巨基"?
而事實上,假音人從來沒有抄襲誰,因為他們的創作概念與創作動機根本與古巨基不同。

說來說去,大家還是想辦法看看梁文道所寫的相關文章"蒙羅麗沙死人頭"

Florence Lai 黎凱欣 said...

我也希望學梁君不要偷換「再創作」與「抄襲」的概念,「香港輓歌」跟「吉蒂與死人頭」的海報是兩回事,我亦不想說誰抄襲誰,這樁事也許最後要由法庭定奪的。還有,我們可以在這裏平心討論,但請不要以自己的看法,指斥對方誤導

>>文字與圖案先已有其表面分野,創作(不論文字、圖案、藝術)背後的思想是什麼也會影響?
答:文字與圖像固然有分野,我用文字作例,是因為文字抄襲較易令人明白。不過,文字與圖像的抄襲,本質是一樣的。下文將作詳解。

>>即使有一段文字是完全一樣,但原來你看到的只是其中一頁引文,當你看了引文後,就說完全一樣,所以你永不知道你看的那段是引文;當然你也不會知道整本書在談什麼。然後就硬說別人抄襲。
答:你所指的引文問題,與「吉蒂與死人頭」及「愛與誠」的個案,風牛馬不相及,甚至是不同的概念。

在藝術或學術創作範疇上,「再創作」者會大方承認或交待創作時的參考對象,「抄襲」者不會承認自己抄襲時有參考對象,堅持「抄襲」的東西是原創。(另一類抄襲,則是那些名牌A貨,名正言順抄抄抄,既不藝術也不學術)。

無論古巨基的「勁歌金曲」,抑或假音人的「香港輓歌」,兩首歌曲均有註明每句歌詞的出處,這就像寫學術論文列出前人的觀點佐證時,在篇尾的註解列出引自那本書那份期刊一樣,均是對原創者的尊重,根本不算抄襲,是「再創造」。

Andy Warhol的金寶湯和可口可樂,從來也擺明車馬講明,創作對象是金寶湯和可口可樂,毫不避嫌為畫作命名時,寫明金寶湯抑或可樂,不存在抄襲問題。

至於話劇「吉蒂與死人頭」海報創作,一直以來也堅稱是原創。我訪問時,劇團主腦楊秉基強調海報不是Hello Kitty,要劃清界,但他不諱言希望別人看到海報後,會以為海報的肖像是Hello Kitty。為何觀眾會產生這種聯想?我不知道,我只知在話劇海報出街前,Sanrio出了一張Hello Kitty海報(見本文末段)。平心而論,兩張海報很相似。究竟話劇海報是再創作還是抄襲,就讓看官決定吧。

再說學梁的引文問題,假設有學生在作文中,寫出「做隻貓,做隻狗,不做情人」這一句,你也會知道它來自「愛與誠」,「勁歌金曲」或者「香港輓歌」。假若學生不肯承認抄自上述任何一首歌,卻對老師說,這一句是自己想出來的,他大概洗不脫「講大話」的嫌疑,那篇作文「肥佬」都似。

>>明明是99%似,卻說不敢評論但又評到出面
答: 我的回應指兩張海報有99%相似,是我的感覺,也是我在訪問時,交給3名律師看完後,他們提出的意見。我不評論事件,但我可以詳述我自己,以及我的被訪者的看法。也許,我應該用較中性的行文與措詞,避免引起評論的誤會。

>>如果有人用動物創作了卡通,再有人拿動物作卡通,是否也是在抄襲別人的拿了動物作卡通?
答:就拿猴子作例子,中國有孫悟空,日本有Sanrio的馬騮仔,歐美有Paul Frank的Julius and Friends。三個卡通人物均名正言順是猴子,這是再創作。
假若Sanrio的馬騮仔,畫到跟Julius幾乎一樣,那麼它的參考對象,很明顯是Julius。若果它不承認參考Julius,這便叫抄襲,因為在侵權的定義上,若肖像令人高度聯想到是被侵權的商標,便有抄襲的嫌疑。

>>當假音人創作"香港輓歌",即是不是抄古巨基的"愛與誠",也是在抄古巨基的"勁歌金曲",所以假音人就是在抄"古巨基"?
答:假音人作「香港輓歌」時,講明有關的歌詞來自「愛與誠」。都講明出處了,那又怎算是抄襲。

>>說來說去,大家還是想辦法看看梁文道所寫的相關文章"蒙羅麗沙死人頭
答:找到的話,我會看的。不過,我在採訪時,也有訪問梁文道,大概也知道他的觀點。我認為我對「再創作」和「抄襲」的基本定義和看法,跟他的觀點並無衝突。

Anonymous said...

首先「再創作」這句字眼/行為,已經包括了修改原創的過程。至於合法與否,則需要視乎作品之用途,以及與原創作品相似的程度來判決。個人認為網主的文章,只是想帶出討論,並沒有誤導讀者之嫌。反觀學梁君之言論,有著試圖曲解法律精神之嫌疑。法律是依著理據而執行,在法庭還未作出判決之前,任何人的觀點與言論也不能作準。

Anonymous said...

sunshine寫得很好
>法律是依著理據而執行,在法庭還未作出判決之前,任何人的觀點與言論也不能作準。

不能作準便不應說99%一樣。
這個BLOG既已是一個公開的地方,論事論事的話便不應只拿某一面的理據給人看,然後只從這一面不斷討論。
既然有訪問過其他人,為何不也把其他人的論點詳述給大眾作參考?

版主FLORENCE以最早訪問這件事的記者自居,自然也導引讀者版主的是第一手消息,可信性甚高。我不會懷疑版主所列的可信性,但是只詳列某一面的觀點是不夠公平。

未看梁文道為這件事的評論前,單看這個BLOG覺得沒有什麼問題。但是看了之後,便覺得事情不應只是一面倒。

昨日看"明週"也有提及這件事,又是另一角度入手。

晚上,專登去看這個"吉蒂與死人頭",看完之後,完全明白為什麼戲名叫"吉蒂與死人頭";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海報。(不多提"吉蒂與死人頭",免得有宣傳之嫌。)

關於假音人"香港輓歌"有引出處,這出處只是記於文字之中,但是你聽的時候,這首歌的每一句歌詞出處是在那裏?他們有唱出來嗎?若有人只聽了歌而沒有看過他們的歌詞出處,便說他們他們是找襲可以嗎?

我就未見過Andy Warhol在他的金寶湯和可口可樂設計上加上"設計是把金寶湯和可口可樂可創作"。列明出處一定不會在設計上找到,一定是用其他形式作介紹。情況也正如假音人不會唱出歌詞出處一樣。

看"吉蒂與死人頭"後,便會知道一切出處。看後,我真的覺得那張海報只有0%是相似。

Anonymous said...

網主這段對話「對於在一隻與Sanrio海報99%一樣的Hello Kitty,在貓口加個骷髗頭, 是創作還是抄襲, 莫衷一是.」,只是一般的開場白。而且這是她個人對事件的觀點,並不代表任何報社的立場,試問與她的職業又有何干?

部落格是一個提倡自由討論的地方,學梁君說網主在誤導讀者,無非都是因為那網主說過的「99%」準則。那我試用另外一些字眼來取代「99%」,學梁君不知又會不會覺得在下誤導讀者?

(九成九似/極度相似/非常相似/異常相似/超級相似)這些都是我的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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