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部落格一年多,終於遇上在留言版上提出爭論的網友。
我不擅辯論,不懂寫時評,也因此甚少在部落格大發謬論。要不是話劇「吉蒂與死人頭」海報肖像,被Hello Kitty版權持有人Sanrio指其侵權,發出多封律師信警告,而我恰巧又適逢其會採訪事件,才不會爭論「抄襲」與「再創造」的分野。
貼文反應熱列,網友學梁君問我兩個問題:
a) 如果有人用動物創作了卡通,再有人拿動物作卡通,是否也是在抄襲別人的拿了動物作卡通?
b) 當假音人創作"香港輓歌",即是不是抄古巨基的"愛與誠",也是在抄古巨基的"勁歌金曲",所以假音人就是在抄"古巨基"?這大概是很多網友的疑問,事實上有不少網友也混淆「香港輓歌」,Andy Warhol的可樂和金寶湯作品,究竟是創作還是抄襲,甚至將之作為「吉蒂與死人頭」海報內容的辯解。將抄襲誤為創作是很危險的,不但牽涉法律問題,更是個人對創作和知識產權的尊重,是很基本的是非黑白問題。加上Blog界一度被抄文事件困擾,作為blogger一份子,就拿上述兩個問題拋磚引玉,分享我對「再創作」和「抄襲」的定義和愚見,亦希望抄文之風到此為止。
答客問前,先簡略為議題定義。我認為,
在學術和藝術創作手法上,「再創作」者會大方承認或交待創作時的參考對象,「抄襲」者不會承認自己抄襲時有參考對象,並堅持「抄襲」的東西是原創。(另一類抄襲,則是那些名牌A貨,名正言順抄抄抄,既不藝術也不學術)。
無論古巨基的「勁歌金曲」,抑或假音人的「香港輓歌」,兩首歌曲均有註明每句歌詞的出處,這就像寫學術論文列出前人的觀點佐證時,在篇尾的註解列出引自那本書那份期刊一樣,均是對原創者的尊重,根本不算抄襲,是「再創造」。
Andy Warhol的金寶湯和可口可樂,從來也擺明車馬講明,創作對象是金寶湯和可口可樂,毫不避嫌為畫作命名時,寫明金寶湯抑或可樂,不存在抄襲問題,他只是借用人家商標做創作。
這也解釋了為何月前Blog界發生抄文事件時,各位被抄襲的blogger如此憤怒。因為當日抄襲者並無交待抄文出處,當作是自己的作品,當然引起原創者不滿。
至於話劇「吉蒂與死人頭」海報創作,一直以來也堅稱是原創。我訪問時,劇團主腦楊秉基強調海報肖像不是Hello Kitty,要劃清界線,但他不諱言希望別人看到海報後,會以為海報肖像是Hello Kitty。為何觀眾會產生這種聯想?我不知道,我只知在話劇海報出街前,Sanrio出了一張Hello Kitty海報(見本文末段)。
好了,回應問題一,動物創作卡通的疑問。就拿猴子作例子,中國有孫悟空,日本有Sanrio的馬騮仔,歐美有Paul Frank的Julius and Friends。三個卡通人物均名正言順是猴子,這是再創作。
假若Sanrio的馬騮仔,畫到跟Julius幾乎一樣,那麼它的參考對象,很明顯是Julius。若果它不承認參考Julius,這便叫抄襲,因為在侵權的定義上,若肖像令人高度聯想到是被侵權的商標,便有抄襲的嫌疑。
回應問題二,假音人創作「香港輓歌」是否抄「愛與誠」。沿用上文的思考方向,假音人作「香港輓歌」時,講明有關的歌詞來自「愛與誠」(請參考「西九龍皇帝」場刊)。都講明出處了,那又怎算是抄襲。
可能是職業病,我對版權和創作問題特別敏感。印刷傳媒有一種工作叫「炒台」,即是先記錄電台或電視台的報道,是之為「炒」,再在自己的文章轉述出來,豐富報道。「炒台」的基本行規是,在自家報道引述電子傳媒的採訪內容時,即使不寫明來自某某電台或電視台,也要交待有關內容的出處,例如「有電視台報道指出……」。這是業界對別人採訪成果的尊重。
討論話劇海報被指侵權事件時,爭論誰是誰非之餘,不妨將眼光放遠點,如何讓大眾更懂得尊重知識產權。這不是一個大財團與小劇團的問題(Sanrio要求審劇本是不對,但這與Sanrio是否被侵權是兩件事,無謂將事件上綱上線到大財團欺壓小劇團),而是尊重,尊嚴與品味的問題。順手重貼兩張話題海報讓大家重溫兼參考,我對學梁君的詳細回應,己張貼在
創作vs侵權:吉蒂與死人頭的回應欄內,彼此研究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