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1378609406790..comments2024-03-27T19:37:05.262+08:00Comments on Over the Rainbow: 創作vs侵權:吉蒂與死人頭Florence Lai 黎凱欣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1313706623593499473noreply@blogger.comBlogger23125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8244135650147122005-10-02T17:08:00.000+08:002005-10-02T17:08:00.000+08:00網主這段對話「對於在一隻與Sanrio海報99%一樣的Hello Kitty,在貓口加個骷髗頭, 是...網主這段對話「對於在一隻與Sanrio海報99%一樣的Hello Kitty,在貓口加個骷髗頭, 是創作還是抄襲, 莫衷一是.」,只是一般的開場白。而且這是她個人對事件的觀點,並不代表任何報社的立場,試問與她的職業又有何干? <BR/><BR/>部落格是一個提倡自由討論的地方,學梁君說網主在誤導讀者,無非都是因為那網主說過的「99%」準則。那我試用另外一些字眼來取代「99%」,學梁君不知又會不會覺得在下誤導讀者? <BR/><BR/>(九成九似/極度相似/非常相似/異常相似/超級相似)這些都是我的個人觀點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8232428216472472005-10-02T13:53:00.000+08:002005-10-02T13:53:00.000+08:00sunshine寫得很好>法律是依著理據而執行,在法庭還未作出判決之前,任何人的觀點與言論也不能作準...sunshine寫得很好<BR/>>法律是依著理據而執行,在法庭還未作出判決之前,任何人的觀點與言論也不能作準。<BR/><BR/>不能作準便不應說99%一樣。<BR/>這個BLOG既已是一個公開的地方,論事論事的話便不應只拿某一面的理據給人看,然後只從這一面不斷討論。<BR/>既然有訪問過其他人,為何不也把其他人的論點詳述給大眾作參考?<BR/><BR/>版主FLORENCE以最早訪問這件事的記者自居,自然也導引讀者版主的是第一手消息,可信性甚高。我不會懷疑版主所列的可信性,但是只詳列某一面的觀點是不夠公平。<BR/><BR/>未看梁文道為這件事的評論前,單看這個BLOG覺得沒有什麼問題。但是看了之後,便覺得事情不應只是一面倒。<BR/><BR/>昨日看"明週"也有提及這件事,又是另一角度入手。<BR/><BR/>晚上,專登去看這個"吉蒂與死人頭",看完之後,完全明白為什麼戲名叫"吉蒂與死人頭";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海報。(不多提"吉蒂與死人頭",免得有宣傳之嫌。)<BR/><BR/>關於假音人"香港輓歌"有引出處,這出處只是記於文字之中,但是你聽的時候,這首歌的每一句歌詞出處是在那裏?他們有唱出來嗎?若有人只聽了歌而沒有看過他們的歌詞出處,便說他們他們是找襲可以嗎?<BR/><BR/>我就未見過Andy Warhol在他的金寶湯和可口可樂設計上加上"設計是把金寶湯和可口可樂可創作"。列明出處一定不會在設計上找到,一定是用其他形式作介紹。情況也正如假音人不會唱出歌詞出處一樣。<BR/><BR/>看"吉蒂與死人頭"後,便會知道一切出處。看後,我真的覺得那張海報只有0%是相似。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8214542873747422005-10-02T08:55:00.000+08:002005-10-02T08:55:00.000+08:00首先「再創作」這句字眼/行為,已經包括了修改原創的過程。至於合法與否,則需要視乎作品之用途,以及與原...首先「再創作」這句字眼/行為,已經包括了修改原創的過程。至於合法與否,則需要視乎作品之用途,以及與原創作品相似的程度來判決。個人認為網主的文章,只是想帶出討論,並沒有誤導讀者之嫌。反觀學梁君之言論,有著試圖曲解法律精神之嫌疑。法律是依著理據而執行,在法庭還未作出判決之前,任何人的觀點與言論也不能作準。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8202845225081912005-10-02T05:40:00.000+08:002005-10-02T05:40:00.000+08:00我也希望學梁君不要偷換「再創作」與「抄襲」的概念,「香港輓歌」跟「吉蒂與死人頭」的海報是兩回事,我亦...我也希望學梁君不要偷換「再創作」與「抄襲」的概念,「香港輓歌」跟「吉蒂與死人頭」的海報是兩回事,我亦不想說誰抄襲誰,這樁事也許最後要由法庭定奪的。還有,我們可以在這裏平心討論,但請不要以自己的看法,指斥對方誤導<BR/><BR/><I>>>文字與圖案先已有其表面分野,創作(不論文字、圖案、藝術)背後的思想是什麼也會影響?</I><BR/>答:文字與圖像固然有分野,我用文字作例,是因為文字抄襲較易令人明白。不過,文字與圖像的抄襲,本質是一樣的。下文將作詳解。<BR/><BR/><I>>>即使有一段文字是完全一樣,但原來你看到的只是其中一頁引文,當你看了引文後,就說完全一樣,所以你永不知道你看的那段是引文;當然你也不會知道整本書在談什麼。然後就硬說別人抄襲。</I><BR/>答:你所指的引文問題,與「吉蒂與死人頭」及「愛與誠」的個案,風牛馬不相及,甚至是不同的概念。<BR/><BR/>在藝術或學術創作範疇上,「再創作」者會大方承認或交待創作時的參考對象,「抄襲」者不會承認自己抄襲時有參考對象,堅持「抄襲」的東西是原創。(另一類抄襲,則是那些名牌A貨,名正言順抄抄抄,既不藝術也不學術)。<BR/><BR/>無論古巨基的「勁歌金曲」,抑或假音人的「香港輓歌」,兩首歌曲均有註明每句歌詞的出處,這就像寫學術論文列出前人的觀點佐證時,在篇尾的註解列出引自那本書那份期刊一樣,均是對原創者的尊重,根本不算抄襲,是「再創造」。<BR/><BR/>Andy Warhol的金寶湯和可口可樂,從來也擺明車馬講明,創作對象是金寶湯和可口可樂,毫不避嫌為畫作命名時,寫明金寶湯抑或可樂,不存在抄襲問題。<BR/><BR/>至於話劇「吉蒂與死人頭」海報創作,一直以來也堅稱是原創。我訪問時,劇團主腦楊秉基強調海報不是Hello Kitty,要劃清界,但他不諱言希望別人看到海報後,會以為海報的肖像是Hello Kitty。為何觀眾會產生這種聯想?我不知道,我只知在話劇海報出街前,Sanrio出了一張Hello Kitty海報(見本文末段)。平心而論,兩張海報很相似。究竟話劇海報是再創作還是抄襲,就讓看官決定吧。<BR/><BR/>再說學梁的引文問題,假設有學生在作文中,寫出「做隻貓,做隻狗,不做情人」這一句,你也會知道它來自「愛與誠」,「勁歌金曲」或者「香港輓歌」。假若學生不肯承認抄自上述任何一首歌,卻對老師說,這一句是自己想出來的,他大概洗不脫「講大話」的嫌疑,那篇作文「肥佬」都似。<BR/><BR/><I>>>明明是99%似,卻說不敢評論但又評到出面</I><BR/>答: 我的回應指兩張海報有99%相似,是我的感覺,也是我在訪問時,交給3名律師看完後,他們提出的意見。我不評論事件,但我可以詳述我自己,以及我的被訪者的看法。也許,我應該用較中性的行文與措詞,避免引起評論的誤會。<BR/><BR/><I>>>如果有人用動物創作了卡通,再有人拿動物作卡通,是否也是在抄襲別人的拿了動物作卡通?</I><BR/>答:就拿猴子作例子,中國有孫悟空,日本有Sanrio的馬騮仔,歐美有Paul Frank的Julius and Friends。三個卡通人物均名正言順是猴子,這是再創作。<BR/>假若Sanrio的馬騮仔,畫到跟Julius幾乎一樣,那麼它的參考對象,很明顯是Julius。若果它不承認參考Julius,這便叫抄襲,因為在侵權的定義上,若肖像令人高度聯想到是被侵權的商標,便有抄襲的嫌疑。<BR/><BR/><I>>>當假音人創作"香港輓歌",即是不是抄古巨基的"愛與誠",也是在抄古巨基的"勁歌金曲",所以假音人就是在抄"古巨基"?</I><BR/>答:假音人作「香港輓歌」時,講明有關的歌詞來自「愛與誠」。都講明出處了,那又怎算是抄襲。<BR/><BR/><I>>>說來說去,大家還是想辦法看看梁文道所寫的相關文章"蒙羅麗沙死人頭</I><BR/>答:找到的話,我會看的。不過,我在採訪時,也有訪問梁文道,大概也知道他的觀點。我認為我對「再創作」和「抄襲」的基本定義和看法,跟他的觀點並無衝突。Florence Lai 黎凱欣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31370662359349947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8133338605074472005-10-01T10:22:00.000+08:002005-10-01T10:22:00.000+08:00版主Florence:希望你不要偷換概念。偷換概念與誤導有何分別?不過,看來你也善用這兩種形式思想與...版主Florence:<BR/><BR/>希望你不要偷換概念。偷換概念與誤導有何分別?不過,看來你也善用這兩種形式思想與寫作。<BR/><BR/>一)文字與圖案先已有其表面分野。<BR/>二)創作(不論文字、圖案、藝術)背後的思想是什麼也會影響?<BR/>三)即使有一段文字是完全一樣,但原來你看到的只是其中一頁引文,當你看了引文後,就說完全一樣,所以你永不知道你看的那段是引文;當然你也不會知道整本書在談什麼。然後就硬說別人抄襲。若要舉例,當你聽到"別再做情人,做隻貓,做隻狗,不做情人。"一聽到說這是古巨基的"愛與誠";但其實這是古巨基的"勁歌金曲";原來是假音人的"香港輓歌"。<BR/><BR/>你一方面強調自己是記者,以純客觀角度去綵訪整件事;並說不作及不敢評論。但是一開始你已導向你的讀者說99%似,這"99%似"不是導向,不是評論的話,意思何在?<BR/>明明是99%似,卻說不敢評論但又評到出面,或者你只是在"找襲"評論而不是真正評論,所以你沒有評論。<BR/>我真的想知道什麼是抄襲概念?如果有人用動物創作了卡通,再有人拿動物作卡通,是否也是在抄襲別人的拿了動物作卡通?<BR/>當假音人創作"香港輓歌",即是不是抄古巨基的"愛與誠",也是在抄古巨基的"勁歌金曲",所以假音人就是在抄"古巨基"?<BR/>而事實上,假音人從來沒有抄襲誰,因為他們的創作概念與創作動機根本與古巨基不同。<BR/><BR/>說來說去,大家還是想辦法看看梁文道所寫的相關文章"蒙羅麗沙死人頭"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8111259629397372005-10-01T04:14:00.000+08:002005-10-01T04:14:00.000+08:00各位, 對於在一隻與Sanrio海報99%一樣的Hello Kitty,在貓口加個骷髗頭, 是創作還...各位, 對於在一隻與Sanrio海報99%一樣的Hello Kitty,在貓口加個骷髗頭, 是創作還是抄襲, 莫衷一是. <BR/><BR/>我不敢評論, 但若果事件發生在文字作品上,大家對抄襲會較易理解. 如果一篇文章, 被人偷用同一概念去寫, 又或者幾乎搬字過紙,然後只改中間一兩個字, 那麼抄襲便很明顯了. 所謂藝術, 要抄的話,手法不也是一樣, 只不過表達方式不同, 製造了不同的詮釋和辯駁.<BR/><BR/>張離, 我只想補充, "沒有完全創新"不代表可以抄襲別人概念, 基本如寫學術論文, 理工大學最近都發明了一套系統, check學生的論文功課觀點有沒有重複, 以免抄襲Florence Lai 黎凱欣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31370662359349947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929765664301152005-09-29T01:49:00.000+08:002005-09-29T01:49:00.000+08:00昨日看了梁文道在都市日報的見解,真的是一語道破一切。昨日看了梁文道在都市日報的見解,真的是一語道破一切。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840794797040802005-09-28T01:06:00.000+08:002005-09-28T01:06:00.000+08:00"這種「借」別人的創作來「創作」",手法到底算是高是低,是見人見志的。Parody 最妙的地方就是似..."這種「借」別人的創作來「創作」",手法到底算是高是低,是見人見志的。Parody 最妙的地方就是似而非似,發掘出原作品之中沒有的含意,乃至將一些嚴肅的東西變成搞笑,又或者將看似可愛的東西變成詭異荒誕。<BR/>例如把骷髏頭放在吉蒂的口的位置,就達到上述效果。我會認同這是創意。<BR/><BR/>"拿別人的「創作」修改少少有誰做不到?"我同意很多人都想/做得到,問題只是你會否去做。<BR/><BR/>另外,正所謂「太陽之下無新事」,其實世上根本沒有完全創新這回事,所有東西都是從以前的東西慢慢演變出來的,藝術史上向來如是,只是變得多或者少。<BR/><BR/>至於是否侵權,我可真的不懂了。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548023676612062005-09-24T15:47:00.000+08:002005-09-24T15:47:00.000+08:00容許我在這提出一些個人的觀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沒有所謂的「大蝦細,就是不應該」。自由創作是權...容許我在這提出一些個人的觀點。<BR/>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R/>並沒有所謂的「大蝦細,就是不應該」。<BR/>自由創作是權利,知識產權受法律的保障也是權利,兩者並無衝突。創作的題材只要是不抵觸任何法律,那權利是存在的(以香港法例為依據)。同樣地,合法的知識產權擁有人,也要在合理情況底下,才有追訴他人的權利。整件事情來看,我並不覺得 Sanrio 公司有做錯的地方。反觀劇團對事件的反應,有讓人覺得野蠻無理的感覺。我見議劇團處理事件,應以大事化小的心態為妙。免得一但輸掉官司,可能連頃家蕩產也賠不了。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545553292568602005-09-24T15:05:00.000+08:002005-09-24T15:05:00.000+08:00請分享你最喜愛的美食!http://pigazine.blogspot.com/2005/09/bl...請分享你最喜愛的美食!<BR/>http://pigazine.blogspot.com/2005/09/blog-post_24.htmlpi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87962356952839575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532022418289282005-09-24T11:20:00.000+08:002005-09-24T11:20:00.000+08:00思存:這種「借」別人的創作來「創作」,手法之低,有誰做不到?拿別人的「創作」修改少少,加個骷髏頭,就...思存:這種「借」別人的創作來「創作」,手法之低,有誰做不到?拿別人的「創作」修改少少,加個骷髏頭,就當自己的創作,是否離譜呀?我拿你的文章修改幾句,歪曲一下當中的意思,又當自己的創作,容乜易?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528300355429592005-09-24T10:18:00.000+08:002005-09-24T10:18:00.000+08:00我覺得, 這既是創作, 也可以是侵權, 兩者是不同的考量。即使最後好戲量被判侵權, 我也不會因此認為...我覺得, 這既是創作, 也可以是侵權, 兩者是不同的考量。即使最後好戲量被判侵權, 我也不會因此認為那張海報不是創作。現今的廣告也大量運用 parody與拼湊的技倆, 與這宗侵權個案比較, 分別只在於諧擬的符號有沒有註冊而已, 創作的本質並無二致。所以我認為, 「侵權」是可能的, 說「抄襲」則不太準確。<BR/><BR/>當一個品牌普及到一個地步, 它蘊含的意義已不限於是一種商品, 而成為了生活價值與意識的一部分。像大富翁, 像迪士尼, 像麥記,... 要是所有的商標都不能碰觸, 就有點像古代用字要避諱一樣, 對創作人多少也是掣肘。企業既想要品牌無孔不入, 又想要保持它的「純淨」, 會否有點霸道呢? 有趣的是, 有時我們如此自動自覺的傾向「在商言商」那一邊。<BR/><BR/>我不知道若Warhol活在此時此地, 他的創作若製成印刷品, 是否也是要收到告票...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524643276633952005-09-24T09:17:00.000+08:002005-09-24T09:17:00.000+08:00我聽過那電台頭數分鐘廣播.人民,自由,民主,平等,公義, 這些我們經常掛在口邊的理念,除了抬出這旗幟...我聽過那電台頭數分鐘廣播.<BR/><BR/>人民,自由,民主,平等,公義, <BR/><BR/>這些我們經常掛在口邊的理念,<BR/><BR/>除了抬出這旗幟,藉以"合理化"及"權威化"自己扮演的角色外, <BR/><BR/>我們還需要甚麼? 是不是需要更多一點內涵?<BR/><BR/>社會上許多標著捍衛權益的壓力團體及政黨,<BR/>民主的不容於他人的民主,<BR/>自由的不容他人的自由.<BR/><BR/>我很愚蠢, 我不懂他們在做甚麼.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518084477740572005-09-24T07:28:00.000+08:002005-09-24T07:28:00.000+08:00商標條例知識產權署http://www.ipd.gov.hk/chi/faq/trademarks/...商標條例<BR/><BR/>知識產權署<BR/>http://www.ipd.gov.hk/chi/faq/trademarks/tm_cap559.htm<BR/><BR/>商品說明條例 - 與商標有關的罪行<BR/>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BD4C8DBFC637E8C48256CFD002E42C0?OpenDocument<BR/><BR/>商品說明條例 - 註冊商標的侵犯<BR/>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132BC5324CBB2EF94825697D0028E3F7?OpenDocument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99513309268142005-09-24T02:18:00.000+08:002005-09-24T02:18:00.000+08:00小奧,想不到monopoly都會睇中文, 找到你的網站! 那麼你會怎樣做?地通拿,係呀,版權法好複雜...小奧,想不到monopoly都會睇中文, 找到你的網站! 那麼你會怎樣做?<BR/><BR/>地通拿,係呀,版權法好複雜,我都做過版權法的case, 要好小心, 不想被人捉着不尊重版權和創作的口實. <BR/><BR/>港燦,你果然對劇團很熟悉,你預測的景況,極有可能發生.可能Dodo姐下個禮拜一就問呢一題都唔定.<BR/><BR/>我工作的報館,絕非只愛銅臭. 當日我們選取這個題材, 是因為大財團話小劇團侵權這題目夠juicy, 有衝突面,但我也是採訪後,才知道涉嫌侵權背後的故事, 不是所謂"大蝦細"這麼間單, 而是一個關於"利用與操控"的吊詭.<BR/><BR/>至於是否再跟進報道,要視乎新聞性,以及是否被人利用, 免費宣傳人家刻意炮製的噱頭<BR/><BR/>eggsplash, 無疑這劇團很擅於宣傳<BR/><BR/>Cloudless, 有點意外我的文章會被點評. 其實我在報道刊登後, 也告訴過楊秉基,關於律師們的看法, 以及律師們的建議, 包括修改海報等宣傳品, 去平息事件, 如是者最終不會演變到審查劇本那一步.<BR/><BR/>我尊重各位的言論自由, 而作為採訪這事的記者,我已盡力平衡雙方的意見, 亦不宜再介入事件.<BR/><BR/>Kli, 相信你已掌握這個新聞故事的關鍵了Florence Lai 黎凱欣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31370662359349947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91314063316082005-09-24T00:01:00.000+08:002005-09-24T00:01:00.000+08:00Cloudless: 我覺得你們節目主持的思考水平和法律常識非常薄弱。沒有常識,是屬於知識性問題,可...Cloudless: 我覺得你們節目主持的思考水平和法律常識非常薄弱。沒有常識,是屬於知識性問題,可以勤力補夠;沒有思考能力,則屬腦袋問題,難救。<BR/><BR/>嘩眾取寵、搞綽頭,沒要緊,但以侵犯別人的創作來搞綽頭,則是明顯的對創作不尊重,這樣簡單的道理,頭腦正常的人也會知道吧?何以貴節目水平低落於斯?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88468683899712005-09-23T23:14:00.000+08:002005-09-23T23:14:00.000+08:00你好,我是【人民開咪】節目主持之一。在我們的節目中對你的文章有所評論,請到以下網址收聽:http:/...你好,我是【人民開咪】節目主持之一。在我們的節目中對你的文章有所評論,請到以下網址收聽:<BR/><BR/>http://prhk2004.sinacool.com/inmedia/006.html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51261840264382005-09-23T12:54:00.000+08:002005-09-23T12:54:00.000+08:00from what i remember since this theatre startedthe...from what i remember <BR/>since this theatre started<BR/>their boss always makes a big scene b4 every show<BR/>to get free publicity on newspapers<BR/>the more you write about it<BR/>the happier he would be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44712266893072005-09-23T11:05:00.000+08:002005-09-23T11:05:00.000+08:00Florence : 以劇團的作風我不預期它會對這海報作任何修改。Sanrio 多半會再向法庭頒禁制...Florence : 以劇團的作風我不預期它會對這海報作任何修改。Sanrio 多半會再向法庭頒禁制令,禁止這些海報在街張貼,再民事侵權索償。而這劇團當然會拉 banner 去 sanrio 鋪頭或 office 樓下示威搞大佢。<BR/><BR/>妳篇報導是不錯的 "百法百眾" 題目,答中你有錢剩,答錯有計傾,forward 比 do 姐先。<BR/><BR/>但總覺這題目一向不是貴報想要的熱點,若 sanrio 再有法律行動,妳老闆頂多轉給法庭版記者用一小角篇幅報導,妳未必再有機會用半版跟進報導。<BR/><BR/>"軍曹熱再帶動 hello kitty 精品網上炒賣"、"7-11 再下一城,換領 hello kitty 公仔奇貨可居"、"單身大長今愛儲 hello kitty ... 消費力高商機大" 呢類故事才是貴報的 all time favourite,畢竟貴報是財經報紙。<BR/><BR/>小奧 : 你是否打算有得佢,等佢再施壓時,頂多把你的 blogpoly 圖從你的部落剷走了事。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44604457226372005-09-23T11:03:00.000+08:002005-09-23T11:03:00.000+08:00大公司好多時會同你講版權呢個複雜問題,所以我都係盡量唔用佢地 d logo 來玩創作,呵呵。大公司好多時會同你講版權呢個複雜問題,所以我都係盡量唔用佢地 d logo 來玩創作,呵呵。lamkiuwai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830610858601058384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25650979207622005-09-23T05:47:00.000+08:002005-09-23T05:47:00.000+08:00我早前也收過monopoly的警告信.. @@ hehe..我早前也收過monopoly的警告信.. @@ hehe..littleoslo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857988475558442615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17681631583462005-09-23T03:34:00.000+08:002005-09-23T03:34:00.000+08:00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a blog administrator.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7957794.post-1127414287433737092005-09-23T02:38:00.000+08:002005-09-23T02:38:00.000+08:00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a blog administrator.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